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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程序及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1-08-02    作者:    来源:【字体:
一、登记条件
1、有企业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2、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为5万元、股东最少为三个);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办理步骤
第一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标准后,领取表格、填写并准备申办文件;
第二步、凭名称预先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并进资;
第三步、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评估手续。
三、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
5、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开办国有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开办集体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6、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提交任命、聘任文件及身份证明);
7、住所使用证明。主办单位拨付使用的,提交拨付使用证明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使用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8、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编办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民政部门盖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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