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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08    作者:    来源:【字体: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建设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府发〔20177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在征收范围及bt365手机投注站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17年515日至2017614

二、意见或建议提交地点

吉州区城北指挥部办公室

三、联系方式

吉州区城北指挥部办公室:0796-8208716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方案不符合《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吉州区高铁站前新区房屋征收服务点提交意见,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4

 

    附件:《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吉安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微循环”项目建设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吉府发〔20177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碧园路、凤山大道、一中南路、解缙路、光明路(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完成。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吉安市吉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委托实施单位:长塘镇、樟山镇、白塘街道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分为两种,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个人住宅

    ①被征收房屋属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正房及附属建筑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完成搬迁的,在给予评估补偿款基础上,除按合法正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2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外,另再给予合法正房面积评估价值20%的补助。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补助后自行安置,不予发放过渡费;附属建筑不增加补助和奖励。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正房不予增加补助。

    2、“住改非”房屋

    “住改非”房屋:将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住宅房屋,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后作为店面使用,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1年以上的房屋。征收“住改非”房屋时30平方米内参照非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

    “住改非”房屋门面补偿后,其面积仍可参与产权调换,但不享受补助。

    3、公用建筑

    对祠堂、村集体办公楼等集体公用建筑,征收时不作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给予1200/㎡的一次性补助,但不享受奖励。

    (二)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或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1、选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文件执行的

    选择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执行的,即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重置价折旧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并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正房面积400/平方米的购房补助。安置时对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双指标控制,实行面积限量安置,超面积货币补偿。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其征收的合法正房面积进行安置,但每户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且人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被征收合法正房面积超出安置总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不符合安置条件且征收房屋后人均住房不足30平方米的,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安置价格给予安置。安置房超面积10平方米以内享受安置价格,安置房超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同期商品房价格结算;附属建筑不参与产权调换安置,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后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分配根据“谁先搬迁、谁先选房”的原则,统一实行国有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安置,安置价格按1450/平方米执行。

    2、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的  

    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其房屋的补偿及补助、奖励标准均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合法正房剩余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按被征收正房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经营性商铺用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正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期房安置的,属多层建筑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属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混合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

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2倍给予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2、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属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使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营业性用房中的商铺类用房(门面房、商铺等)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商铺类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商场、超市、商业写字楼等)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对因房屋征收而发生的设备搬运,安装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等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

    (四)管线设施迁装补助费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涉及的电话、空调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相关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目前标准为:管道燃气1200/户;自来水200/户;电力200/户;固定电话158/户;有线电视120/户;宽带上网200/;分体壁挂式空调200/套;分体立式空调300/套。

以上补助费用,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户。

    (五)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中第二章“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六)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对水井、粪窖(水池)、水泥地面、沼气池、围墙、果树等附着物的补偿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中第三章“水井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人的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其征收正房面积300-600元/㎡给予奖励,附属建筑不给予奖励。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安置房基本情况

    安置房地点、安置价格、户型、面积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另行公布。

    九、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特殊情况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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